舒政发〔2016〕7号
《188bet网上赌场,188bet亚洲体育:实施<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88bet网上赌场,188bet亚洲体育: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1日
188bet网上赌场,188bet亚洲体育:实施《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除执行《条例》规定外,还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二)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三)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征收补偿费用的专户存储、监管与拨付;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等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
(六)协调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七)起草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八)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九)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实施征收与补偿;
(十)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
受征收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市吉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第五条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市容管理、工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工作,但不得以各自名义单独实施房屋征收。
第六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征收部门对征收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房屋征收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程序按照《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一)由未经登记建筑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资料,填写《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申请表》,并承诺对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承担法律责任;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等部门核实情况并如实出具书面核实证明;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认定处理意见;
(四)认定处理意见在市房地产信息网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并且没有投诉或者举报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当事人。公示期间有投诉或者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再次公示调查核实结果。
当事人对认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时间)前建造的,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历史文件(包括审批文件、规划批件附图、处罚文书、文字档案、测绘资料等);
(二)1984年1月5日以后建造的,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其规定建造的建筑。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
原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鉴定后,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或者未对复核结果申请鉴定的,视同对评估结果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设计户型的建筑面积,一室不得低于 45平方米,二室不得低于54平方米,三室不得低于72 平方米。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选择按照《条例》规定的套内面积计算方式,也可以选择按建筑面积计算方式,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奖励:
(一)产权调换面积每户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无偿增加20%,无偿增加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增至9平方米,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二)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本市唯一住所的,产权调换面积未达到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的,无偿增至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
(三)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级别每低于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一级的,无偿增加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四)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算出被征收人应得产权调换面积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设计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小于该面积的户型。选择就近上靠的,对户型面积超过应得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400元(建筑成本)标准交付价款;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免交上述款项。对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部分,由征收部门给予货币补偿: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政府保障价计算;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
(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 元奖励。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产权调换面积后,仍需增加面积的,应当书面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其申请的,被征收人对增加部分按照该房屋不高于市场价格交付价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超过最大设计户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分套调换,也可以选择对超出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政府保障价计算;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计算。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未超过最大设计户型,被征收人选择分套调换的,应当书面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同意的可以分套调换,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增加面积9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400元标准交付价款,再增加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照该部分房屋不高于市场价格交付价款。
第十九条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安置层位,由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协议顺序自主选择。
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约,及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由征收部门在剩余房源内指定安置层位。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价值,下同)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本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政府保障价(以下简称政府保障价)的,按照政府保障价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
(二)政府保障价由征收部门公布并适时调整,2016年中心城区按照建筑面积2500元/平方米(开发成本),吉舒街道按建筑面积 1800 元/平方米标准执行。其他乡镇在实施房屋征收前,由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当期估价结果确定。
(三)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20%予以货币奖励。
(四)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搬迁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且选择用货币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购置商品住房的,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购房补贴:
(一)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价值x 25% 。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及出具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凭证。补贴凭证应当注明补贴额度、期限和范围等。
(三)补贴凭证不得套现和转让,未按规定使用的,补贴凭证废止,被征收人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场所为住宅房屋,正在经营且依法纳税的,征收部门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对主营业务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补偿;
(二)对主营业务从事生产加工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补偿;
(三)对从事公司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 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补偿。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下列规定计算、结清差价:
(一)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相同建筑结构的,原建筑面积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对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得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不高于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二)产权调换房屋建筑结构优于被征收房屋的,对原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000元支付差价;对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应得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该房屋不高于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场所为住宅房屋,正在经营且依法纳税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在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上述两款办理。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按应得安置面积的市场价格扣除结构差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足40平方米按照40平方米计算;
(二)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内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发放;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从第19个月开始至第24个月,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4元标准发放;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的,从第25个月开始,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8元标准发放。
(三)货币补偿的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3 个月临时安置费。
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搬迁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按房屋所有权证记户,每户发放1000元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征收部门负责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七条 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货币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或未经征收部门依法实施,而擅自进行房屋征收的,不予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经批准转为国有土地后,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88bet网上赌场,188bet亚洲体育: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舒政办发[2011]24号)同时废止。